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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纠正!执行担保与一般民事担保的区别、适用选择与另行诉讼(三个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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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民再180号,于海江、内蒙古润普钢铁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02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海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润普钢铁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宁城鑫马铸业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5日,于海江向唐山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被申请人为润普公司,申请依据为365号调解书。2018年7月16日,唐山中院作出(2014)唐执字第218-10号执行裁定:一、冻结润普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万元;二、查封润普公司名下位于宁城县必斯营子乡必斯营子村450立方米高炉设备、84平方米烧结设备。
润普公司向唐山中院提出书面异议。唐山中院审查后作出(2018)冀02执异612号执行裁定,撤销了(2014)唐执字第218-10号执行裁定。针对于海江复议申请,河北高院作出(2018)冀执复字377号执行裁定,驳回于海江的复议申请。于海江又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执监77号执行裁定,认为河北高院(2018)冀执复37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于海江的申诉。另,(2019)最高法执监77号执行裁定书还认为“不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并不当然意味着不承担担保责任。对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认定属于审判权利,本案中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构成民事债务加入或民事担保法律关系并产生相应实体法上的后果,应当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而不适合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处理。”
04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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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汇编》(第2辑)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